《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阅读次数:131 发布时间:2021-02-25 14:03:44 分享到:
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预防和减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住房建设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广泛征求了意见,经修改完善,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本《办法》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20年4月29日,经市政府六届二百零六次常务会议于2020年3月4日审议通过,我市颁布实施《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30号令),从源头工程减量排放、中间车辆运输规范、末端综合消纳等方面提出对建筑废弃物处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要求,明确了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实行消纳备案管理制度,并对企业生产经营、消纳建筑废弃物、及生产经营的相关要求,初步建立了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管机制。
二、必要性
经统计,目前我市已取得建筑废弃物消纳备案证明的综合利用的企业已有二十余家,企业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然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作为新兴环保产业,从国家层面到地方缺乏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及环境保护等环节系统的监管措施,综合利用环节直接反映了建筑废弃物科学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能效,如未能对该环节进行科学有效监管,或将最终导致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管体系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该《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细化对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要求,推动综合利用企业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对引导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健康发展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本《办法》重点内容
一是明确了综合利用企业的定义。该《办法》指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是指以未经加工处理的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进行一定处置程序,制成成型产品或者可以直接再应用到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不成型产品的生产企业。
二是细化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管理要求。该《办法》根据上位法中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相关规定,对综合利用企业办理建筑废弃物消纳及排放备案提出了总体要求。同时,结合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重点突出了对企业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要求,明确了年度监督管理考核要求。
三是明确开展施工现场移动处理的管理要求。该《办法》明确了已办理消纳备案的综合利用企业可以派驻移动处理生产设备到施工现场开展综合利用活动,但不得接收处置本项目以外的建筑废弃物。同时,明确提出综合利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厂区内及派驻施工现场移动处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四是梳理整合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安全管理要求。该《办法》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等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将既多且散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进行梳理整合,结合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安全、设备安全、职业健康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明确了企业开展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五是强调了企业生产作业的环境保护要求。该《办法》从综合利用企业厂区及设备扬尘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废水处理,存储及作业环保等方面明确了生产作业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并提出综合利用企业厂区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环境监测点,在产生废水、烟气、粉尘和噪声的生产设施上设置固定监测点,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确保监测工作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