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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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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商:深圳市前海共创科技创新服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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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范围及标准
(一)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物流组织、物流供应链管理服务为主,为固定、大型商业客户提供多环节、多方式一体化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
(二)服务技术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提供管理手段、信息技术、物流咨询、物流过程控制等支持和协助,并以此为主业的物流知识产品(包括物流解决方案制订及公共物流信息系统运营服务)服务企业。
第六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
(一)企业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三年以上的物流运营时间;
(三)企业总资产7500万元以上;
(四)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年经营收入连续超过1.5亿元,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五)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企业在深圳市无重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六)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企业无单项单次违法违规罚款5万元以上,或单项违法违规罚款累计10万元以上的重大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虽单项单次违法违规罚款5万元以下或单项违法违规罚款累计不足10万元,但执法部门认定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的,以执法部门的认定为准;
(七)企业近两年每年在本市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200万元。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还应当对以下项目进行考核:
(一)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二)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物流基础设施,其中,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运输工具总吨位不少于1000吨,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仓库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
(三)企业主要生产设施与设备具有一定先进性,须有自行开发或引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能与主要客户实现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并能实现对物流活动的实时跟踪、信息反馈;
(四)企业具有控股且拥有独立营业执照的物流服务分支机构不少于5个;
(五)企业在深圳市、珠三角和全国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具有较高市场认同度和政府认同度;
(六)企业从事业务属于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物流、物流金融服务、航运衍生服务等政府鼓励类行业;
(七)企业拥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措施、服务操作规程等。
第八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
(一)企业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三年以上的物流技术服务运营时间;
(三)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四)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两年的年经营收入连续超过10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8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150万元;
(五)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企业无单项单次违法违规罚款5万元以上,或单项违法违规罚款累计10万元以上的重大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虽单项单次违法违规罚款5万元以下或单项违法违规罚款累计不足10万元,但执法部门认定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的,以执法部门的认定为准;
(六)企业近两年每年在本市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100万元。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还应当对以下项目进行考核:
(一)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二)企业提供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服务或物流解决方案服务,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三)企业在深圳市、珠三角和全国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政府认同度;
(四)企业从事业务属于供应链解决方案、电子商务物流、物流平台服务、物流新兴技术等政府鼓励类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