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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办关于开展2018年度融资租赁企业合规经营现场检查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金融办 阅读次数:132 发布时间:2018-11-24 13:10:19 分享到:

各融资租赁企业: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请做好改革过渡期间三类机构工作衔接的函》(银保监函〔2018〕204号)有关工作要求,为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全市融资租赁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企业合规经营自觉性和风险防控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办将于2018年第四季度对我市部分融资租赁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场检查对象和范围

检查对象包括:注册在我市范围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检查范围包括:公司治理情况、内部管理情况、业务管理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企业经营情况、其他有关风险情况等。

二、现场检查内容

(一)公司治理情况

检查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及核心高管人员名单(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实)、公司组织架构、分支机构信息、工作人员情况等,特别要求穿透性排查到实际控制人,检查小组应具体核实真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和关键岗位设置是否合理;是否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高管人员是否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是否存在股东及高管人员频繁变动的情况;同时调查了解控股股东的资质背景、实业背景和偿付能力等情况。

(二)内部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租赁物管理等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完善,以及内控制度具体执行情况。是否制定统一的业务操作流程,管理办法与业务操作流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抽查相关文件检验上述制度具体落实情况。

(三)业务管理情况

重点对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有关规定,核查企业是否存在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是否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是否存在违规自融或变相自融行为;通过第三方机构募集融资的有关情况,重点检查公司是否通过出资设立、参股或业务合作方式从P2P平台募集资金;是否涉及租赁公司为关联企业利益输送“内部”项目的重大关联交易;抽查部分业务,核查是否存在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或权属不清晰以及存在虚假租赁物的业务,必要时根据客户资料走访相关方,确认真实性、合规性;风险资产是否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是否按照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信息、纳税和为职工缴纳社保。

(四)财务管理情况

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年度会计报表是否经审计,会计事务所是否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外审评价;公司财务信息、业务档案等原始资料是否完整;账册是否完整,账单、帐证是否相符;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是否完整。通过分析财务数据、银行流水等资金,核查是否存在隐瞒有关违规问题。

(五)企业经营情况

检查财务报表、业务台账、项目合同、银行流水等资料,通过分析有关指标(如资产负债率、资产流动比率、逾期率等)、客户集中度情况、关联交易情况、流动性管理情况等,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六)其他有关风险情况

企业是否开展面向个人的融租租赁业务;与近期出现负面舆情的上市公司、地方投融资平台等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情况;是否存在套路贷、高利贷、暴力催收等涉黑涉恶问题;涉及法律纠纷情况等。

三、其他事项

(一)具体抽查企业将另行电话通知,请被检查企业务必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工作,如实、完整地准备有关现场检查材料。如发现企业存在拒绝配合检查或提供不实材料的,我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严肃核查处理。

(二)现场检查结束后,我办将针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向被检查企业出具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事项和完成时限,并安排专人持续督促整改。被检查企业须按照整改通知书所要求事项进行整改。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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