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民政局关于申报2019年度罗湖区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场地资助)的通知

在罗湖区以自有产权或租赁场地的方式设立和运营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以第三方机构评估价为基准价实行2019年度场地租赁货币补贴。

  • 政策原文

罗湖区民政局关于申报2019年度罗湖区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场地资助)的通知


区属各社会福利机构:

  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罗府办规〔2017〕15号)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引导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健康发展,将于近期开展罗湖区社会福利运营资助(场地资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一)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罗湖区设立和运营,2019年5月31日前在罗湖区民政局登记成立,依法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儿童康复服务机构。

  (二)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罗湖区设立和运营,2019年5月31日前在罗湖区民政局登记成立的,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儿童康复服务机构,需依法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二、申报时间

  2020年6月10日-7月10日

  三、资助项目

  场地资助

  1.资助范围

  在罗湖区以自有产权或租赁场地的方式设立和运营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以第三方机构评估价为基准价实行2019年度场地租赁货币补贴。

  2.申请条件

  (1)在罗湖区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依法注册登记后运营满一年以上;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报告或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

  (3)申请资助年度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4)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或者房屋租赁证明,房屋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

  (5)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申报材料

  (1)《罗湖区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盖章原件);

  (2)《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2019年5月31日前在罗湖区民政局登记成立的机构提供);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以自有物业设置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以租赁物业设置的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应提供上一年度租赁合同和相关租赁费用发生凭证,涉及资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5)完整的服务对象资料台账,包括儿童花名册、监护人名称和联系方式及培训记录等的复印件(验原件)。

  四、受理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向罗湖区民政局社会福利(事务)科(申请地址:罗湖区太宁路73号福利大厦一期501室)申请,咨询电话:0755-22185825。

  (二)在收到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区民政局组织对申请资助的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申报资料,以及实际营业范围、年审情况进行审查、实地核查,评审。

  (三)经评审、核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将名单在罗湖电子政务网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资助金额按财务制度和程序拨付申请的儿童康复服务机构。

  五、注意事项

  申请单位须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且不得再次申请资助,并向社会公示。

  咨询电话:0755-22185825

                  0755-22185843

  附件:1.罗湖区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场地资助)申请表

            2.罗湖区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场地资助)申报指南

罗湖区民政局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