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自2019年9月27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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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的公示
深光府规〔2019〕14 号
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四城两区”,打造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充分发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经发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发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原则,具体资金安排在年度经发资金预算额度内统筹解决。
第三条 经发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主要包括核准类资助和评审类资助,具体项目的资助方式以申报指南(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规定为准。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经发资金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区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发展改革(统计)部门、教育部门、科技创新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审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为成员单位,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联席会议,视具体情况邀请与会议内容相关的成员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参会。
联席会议统筹经发资金管理,按权限审议经发资金资助事项,审议其他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活动的组织实施,督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区领导交办事项,汇总编制经发资金年度总预算,核查拟资助企业在光明区的财力贡献和已获得资助情况,配合监督经发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部门职责。
(一)区教育部门、科技创新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是各自业务范围内归口经发资金的主管部门:
1.负责本部门归口经发资金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具体管理制度。
2.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政策的申报指南(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标准、扶持方式、扶持额度等内容。
3.负责编制本部门归口经发资金预算,提出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经发资金预算,接受预算执行进度考核。
4.负责接受项目咨询,受理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组织对申请项目的考察和初审、核准,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对项目公示期内异议的处理,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拨款,对扶持项目跟踪监管,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6.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经发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7.负责落实区政府和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区发展改革(统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是经发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中:
1.区发展改革(统计)部门、税务部门:配合各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税务数据,配合开展经发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2.区财政部门:保障经发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牵头推进绩效评价工作。
3.区审计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区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水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社保部门、消防部门以及各街道等成员单位之外的单位根据各自职能,配合主管部门审核申请项目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经发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招商引资,为光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
(二)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三)支持创新引领发展,鼓励科技研发创新;
(四)支持重点新兴产业发展,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与生命健康、智能制造、集成电路、军民融合及其他重点新兴产业;
(五)支持重点区域或领域发展,包括光明科学城、粤港澳深度合作等对光明区具有重要意义的事项;
(六)支持服务业发展,推动服务业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七)对光明区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事项。
第七条 申请经发资金资助项目需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以主管部门制定的申报指南(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为准。申请经发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单位申请须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4.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5.符合经发资金各支持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申请须满足的条件:
1.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2.至申请时仍与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3.符合经发资金各支持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单位、个人)同类事项满足多项政策支持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只支持一项。
(二)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即各类税费留成在光明区部分),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处于初创期(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的科技型或出口型小微企业、招商引资新引进企业、招商引资合作机构及申报指南(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审核与拨付
第九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本单位类型、所处行业或项目所属产业,归口申请经发资金,按照相关资金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递交资料。
第十条 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经发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齐的资料;根据项目情况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评审,编制项目资助计划,资助计划经审定与公示后,予以拨付资金。
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但经发资金各项政策未涵盖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项目审定权限与审批流程。
核准类项目:指资助项目符合主管部门认定的资助条件并按照相应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的项目。核准类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核准类项目按以下程序审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受理申报项目、核准项目并形成资金扶持初步方案,按照不同额度区分审定:
(一)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各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联席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不同时具备以上核准类三个条件的项目为评审类项目。评审类项目按以下程序审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受理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集中评审、形成资金扶持方案后,按照不同额度区分审定:
(一)单笔资助金额30万元(含)以下的,由各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单笔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联席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三)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办公会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报备联席会议办公室;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逐级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主管部门履行拨款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年度累计获得资金资助额度1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原则上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得搬离光明区、不得改变在光明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申报条件无登记地、纳税地、统计地要求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经发资金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协助骗取经发资金等情形的,或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或违反书面承诺的,由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资助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存在上述情况的申请单位(或个人),五年内取消其经发资金资助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经发资金。区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经发资金管理和使用。与经发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在经发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27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与《光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7〕16号)同时废止,在废止日期之前符合条件但仍未获得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或申请人仍可按(深光规〔2017〕16号)文件要求申请资助。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0月8日
附件:
附件1.光明区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doc
附件2.光明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doc
附件3.光明区支持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