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措施重点扶持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生物技术、智慧健康、精准诊疗等领域的企业、机构、单位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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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生命健康产业扶持措施的通知
深盐府规〔2019〕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驻盐各单位:
现将《盐田区生命健康产业扶持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7日
盐田区生命健康产业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促进盐田区生物医药和健康产业创新发展、集聚发展,根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深盐府规〔2019〕3号),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科技创新局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依照本措施制定和公布项目申报指南,负责对申请扶持项目进行初审。
第三条 本措施涉及资金按《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深盐府规〔2019〕3号)执行。申请本措施扶持的企业、机构、单位等应首先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深盐府规〔2019〕3号)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措施重点扶持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生物技术、智慧健康、精准诊疗等领域的企业、机构、单位和项目。
第二章 支持重大产品创新和资质认证
第五条 研发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及天然药物、医疗器械,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相关产品成果获得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关于生物医药产业扶持计划的新技术新产品资助、产业化资助、研发资助等事后资助的,按所获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药品、具有高新技术含量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新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质量和健康管理局(EDQM)、欧洲药品局(EMA)、欧洲合格认证(CE)、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机构(PMDA)、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权威认证的,经审核或评审后对每种药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种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或机构新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药品生产规范(GMP)、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资质认证的,每项认证给予5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运营
第八条 企业或机构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外提供检测、分析、测试、生物资源与实验等服务的,经区科技创新局组织评审认定,给予如下扶持:
(一)对实验室装修投资给予5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不超过每平方米750元。
(二)对所用仪器设备投资给予30%、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对经核定的上年度技术服务收入(剔除来自与本机构有关联投资或被投资关系的服务对象的部分),给予10%、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同一平台此项资助不超过3年。
第四章 支持产业化发展
第九条 企业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首次注册批件的药品(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具有高新技术含量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自获得首次注册批件起3年内,经审核或评审后按经核定的该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给予奖励,每个产品每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企业受委托成为药品制剂、医疗器械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生产企业的,按经核定的产品委托生产合同收入的2%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新成立或新迁入的以生产制造、研发、技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生物医药和健康类企业,自成立或迁入起3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对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给予2%、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新成立或新迁入的医药医疗器械销售流通型企业,自成立或迁入起3年内,如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对超出5000万元的部分给予1%、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措施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年度”“上年度”指自然年度;“首次”“新”指本措施实施后首次或新达到相关条件。
第十四条 本措施所称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建设投资等以万元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区级奖励或扶持资金以元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提出扶持申请时以及前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应为A级、B级、C级或M级。
第十六条 同一申请单位因同一事项可享受本措施和盐田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扶持金额“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七条 区科技创新局对获得扶持的单位和项目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会同区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区科技创新局根据情况采取追偿其违规获得的扶持资金、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拨付资金、追究其法律责任等措施,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区政府授权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2019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