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十二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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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的通知
深金监规〔201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规范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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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
《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资助项目申报操作指引
深金监规〔2019〕1号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我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制定本申报操作指引。
一、金融创新奖、金融科技专项奖
按照《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评选办法》(深金规〔2017〕2号)执行。
二、一次性奖励和搬迁费用补贴
(一)政策依据与资助标准
《若干措施》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二)申报时间
1.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交易场所每年3月集中受理1次),具体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2.金融机构正式开业后(同时具备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一年之内(起算时间以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靠后的出证时间为准)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可在达到地方财力贡献要求后,一年之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
(三)申报所需提交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金融许可证(金融类控股集团申报,其相对控股的金融企业总部也需提交);
3.深圳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5.金融机构基本信用信息(深圳信用网打印,含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股东等信息;金融类控股集团申报,其相对控股的金融企业总部的基本信用信息也需提供);
6.验资报告(一级分支机构无需提供;金融类控股集团申报的,其相对控股的金融企业总部的验资报告也需提供);
7.上一个纳税年度在深纳税证明(金融类控股集团、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需提交);
8.获得奖励之日起15年内不迁离深圳的承诺书;
9.隶属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公司,需要提供其企业总部出具的深圳市级分公司(仅限1家)证明;
以上申报资料,2、3、4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1、5、6、7、8、9交原件(一式两份,盖本单位公章)。
(四)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1.申请:申请机构登录深圳网上办事大厅申报,上传材料扫描件后,到市政府行政服务办事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核验申报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即进入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则退回资料至办事大厅并出具书面意见,转请办事大厅通知申请机构取回申报材料及转交书面意见;材料不齐全,转请办事大厅告知申请机构补齐材料。
3.审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复核、集体决议等审查流程。
4.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资助项目,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向申请机构作出解释。
5.资金下达:申请机构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知提交账户确认函、收款收据、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正式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已提交完整申请资料的金融机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自申报截止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资金下达程序;资金拨付需根据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
三、增资奖励
(一)政策依据与资助标准
《若干措施》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二)申报时间
1.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金融机构增资奖励申请,具体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2.金融机构自取得深圳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
(二)申报所需提交材料
1.一次性奖励需提交的1、2、3、4、5、6、7项资料;
2.深圳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
以上申报资料,第2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按照一次性奖励相关标准执行。
四、并购奖励
(一)政策依据与资助标准
《若干措施》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二)申报时间
1.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金融机构并购奖励,具体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2.金融机构自取得深圳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或银行交易流水证明(混合并购以前述两者中最后完成时间为准)之日起,1年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
(三)申报所需提交材料
1.一次性奖励需提交的1、2、3、4、5、7项资料;
2.并购交易合同;
3.股权并购的需提供深圳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核准通知书;现金并购的需提供银行交易流水证明;混合并购的需同时提供以上两种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资料,第2、3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按照一次性奖励相关标准执行。
五、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补贴
(一)政策依据与资助标准
《若干措施》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二)申报时间
1.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具体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2.金融机构自房地产证出证之日起1年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补助,不可追溯。
(三)申报所需提交材料
1.一次性奖励需提交的1、2、3、4项资料;
2.购房发票;
3.房地产证;
4.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
5.补贴之日起15年内不迁离深圳,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一级分支机构为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的承诺书;
第2、3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第4、5项交原件(一式两份,盖本单位公章)。
(四)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按照一次性奖励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执行。
六、自用办公用房租房补贴
(一)政策依据与资助标准
1.《若干措施》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租房补贴所依据的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以当年深圳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为主要依据;若合同单价低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二)申报时间
1.一年受理一次,每年3月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的租房补贴,具体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2.自金融机构注册之日算起,在有效补贴年限内,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
(三)申报资料
1.一次性奖励需提交的1、2、3、4项资料;
2.深圳市金融机构租房补贴申请信息表;
3.房地产租赁合同;
4.租房发票;
5.小额贷款公司、交易场所需提交深圳信用网打印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含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股东信息等);
以上申报资料,第3、4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2、5交原件(一式两份,盖本单位公章)。
(四)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按照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执行。
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奖励、购置设备补贴、购机和购船登记费补贴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若干措施》第十七条。
(二)申报时间
1.每年3月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的金融租赁公司相关奖励和补贴,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具体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2.金融租赁公司实际发放合同约定授信额后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融资奖励申请;金融租赁公司缴清合同约定购买金额后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购置设备补贴;金融租赁公司获得购机、购船登记证明文件后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购机和购船登记费补贴。
(三)申报所需提交资料
1.一次性奖励需提交的1、2、3、4项资料;
2.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服务情况一览表;
3.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服务对象签订的租赁合同;
4.授信协议书(如有);
5.金融租赁公司与高新技术企业签订的设备购买协议;
6.合作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7.设备购置发票;
8.设备用途情况说明;
9.购机、购船发票;
10.购机、购船登记证明文件(海事局颁发的所有权登记证);
以上申报资料,第1、2、3、4项为融资补贴所需提交材料;第1、5、6、7、8项为购置设备补贴所需提交材料;第1、9、10项为购机、购船登记费补贴所需提交材料;2、8交原件(盖本单位公章,一式两份);3、4、5、6、7、9、10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按照一次性奖励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执行。
八、股权类机构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奖励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若干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二)申报时间
1.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具体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2.机构正式开业后(同时具备营业执照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1年之内(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实缴注册资本或募资规模达到奖励金额的时间孰后起算)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
(三)申报所需提交资料
1.申请材料目录;
2.专项资金申请表;
3.深圳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4.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深圳信用网打印,含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股东信息等);
5.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6.获得奖励之日起15年内不迁离深圳等有关事项的承诺书;
7.基金管理协议(如基金公司自行管理,则提供基金公司章程);
8.申明书(同意将奖励资金划入管理企业,若为基金公司自行管理则将奖励资金划入基金公司);
9.基金出资情况证明材料:
(1)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
1)合伙协议;
2)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
3)银行托管协议;
4)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
5)银行回单;
10.管理企业验资报告;
1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
以上申报资料,3、5、7、9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1、2、4、6、8、10、11交原件(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四)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按照一次性奖励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执行。
九、股权类机构租房、购房补贴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1.《若干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金融机构租房补贴所依据的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以当年深圳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为主要依据;若合同单价低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二)申报时间、所需提交材料、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按照金融机构租、购房补贴相关流程和时限执行;其中,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和直投类机构无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金融许可证,需提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
十、股权类机构管理费收入奖励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若干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二)申报时间
1.每年3月集中受理上年度管理费收入奖励,具体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2.自企业注册之日至连续五年内的管理费收入可以申请奖励。在提出申请当年仅可申请上年度补贴,当年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年度的奖励,不可追溯。
(三)申报所需提交资料
1.“股权类机构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奖励”所需提供的1、2、3、4、5、6、7;其中“2、专项资金申请表”需包含申请管理费收入奖励金额的计算说明;
2.管理公司提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完税凭证、申请年度的所有纳税申报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3.管理公司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
5.合伙协议;
6.管理公司提供管理费收入会计入账凭证及附件;
以上申报资料,第2、3、4项交原件(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两份),第5、6项验原件,交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四)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按照一次性奖励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执行。
十一、创新型金融机构相关补助及奖励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1.《若干措施》第二十五条。
2.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征信公司、资信(评级)公司、造币公司、金融押运公司、金融媒体、保险配套服务等创新型金融机构可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
(1)经国家金融监管、主管部门审批、认定或备案;
(2)行业内排名前五或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形成地方财力2000万元(含)以上,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行业内排名前十或上年度形成地方财力在1000万以上,2000万以下,可参照总部一级分支机构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3.隶属于全国性经营的大型金融企业总部且独立运作或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立项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等,可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一次性奖励申请。
(二)申报时间、所需提交资料、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按照金融机构租房、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及时限执行;申报单位需另外提交审批、备案、纳税等相关证明文件。
十二、金融类论坛补贴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1.《若干措施》第六条;
2.按照市财政局有关会议、论坛经费相关资助标准执行。
(二)申报时间
活动举办完之日起,一年内可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申报,不予追溯。
(三)所需提交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论坛策划方案;
3.活动绩效评估报告;
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附有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
5.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以上申报资料,第4、5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两份),第1、2、3项交原件(一式两份,盖本单位公章)。
(四)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
按照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申报、审批流程及时限执行。
十三、其他事项
(一)本操作指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二)本操作指引发布后,暂时未录入深圳网上办事大厅或未在深圳网上办事大厅更新的资助事项,其具体申报事宜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三)本操作指引自2019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