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大百汇生命健康产业园及入驻企业扶持措施

大百汇产业园的范围包括盐田大百汇高新技术产业园一期、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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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经济促进局 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大百汇生命健康产业园及入驻企业扶持措施的通知

深盐经【201761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驻盐各单位:

经区政府五届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大百汇生命健康产业园及入驻企业扶持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经济促进局 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

2017920

大百汇生命健康产业园及入驻企业扶持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打造“健康中国”深圳样板的战略部署,全面建设“健康盐田”,推动盐田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促进大百汇生命健康产业园(以下简称大百汇产业园)建设,根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深盐府规【20174号),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指大百汇产业园的范围包括盐田大百汇高新技术产业园一期、二期。

第三条 本措施适用于经区投资推广服务中心备案的入驻企业及园区运营企业深圳市大百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百汇置业)。入驻企业应当在盐田区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命健康产业以及经认定为科技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

第四条 本措施所涉及的资金来源于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资金按照《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修订)》及配套操作规程进行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五条 对大百汇产业园入驻企业首三年实行租金资助,在入驻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补贴。

(一)对重点引进企业给予第一年60//平方米,第二年55//平方米,第三年5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

重点引进企业包括:对盐田区年财政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为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及团队、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深圳市“孔雀团队”的;经区政府认定的通过深圳市“孔雀团队”第一轮专家评审但未立项的项目、第三方公共服务机构及其他经区政府批准引进的重点项目。

(二)对一般企业给予第一年30//平方米,第二年25//平方米,第三年2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

第六条 对入驻大百汇产业园且盐田区年财政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连续两年给予入驻奖励。

(一)企业上一年度对盐田区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其财政贡献10%给予入驻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企业上一年度对盐田区财政贡献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按其财政贡献15%给予入驻奖励,每年最高450万元。

(三)企业上一年度对盐田区财政贡献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其财政贡献20%给予入驻奖励,每年最高50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机构或自然人为园区引进企业。引进企业符合园区入驻产业导向且首年对盐田区财政贡献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首年在盐田区年财政贡献的5%,给予引荐人(团队)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引荐人(团队)应同时满足以下认定条件:

(一)协助区政府与项目投资方建立直接联系,在项目引进中起到实质性的促成作用;

(二)出具项目投资方的引荐证明。

(三)非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第八条 大百汇置业为配合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开展的园区招商、宣传推广等活动,事前经区经促局(科创局)备案的,按活动实际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大百汇置业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运营服务能力,促成优质项目落地,给予大百汇置业运营奖励。以园区入驻企业在盐田区年财政贡献总额(以下简称园区财政贡献总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年度起算,首年按园区财政贡献总额的3%给予运营奖励;第二年起园区财政贡献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按园区财政贡献总额超过5000万元部分的3%给予运营奖励。

第十条 对经区政府认定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测试平台,给予建设投入的50%,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根据盐田区人才安居住房的相关政策,在盐田区企业人才住房分配中安排部分房源专项解决大百汇产业园入驻企业的人才住房问题。

第十二条 入驻大百汇产业园且符合本措施扶持类型的企业获得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奖项,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的优秀成长企业奖励。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可申请专利资助。对获得境外专利授权,资助2万元//项。对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国际阶段对其额外资助1万元/项。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以5个国家为限,且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只资助1次。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资助4000/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再资助4000/件。对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资助2000/件;对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资助1000/件。每个企业或个人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本措施所涉及的各项资助总额度以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区产业发展资金不得对同一项目或活动重复资助。如有违反,五年内不得申请盐田区相关资助。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者企业年报申报的;

(四)入驻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擅自转租、转售、抵押、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售合同约定使用办公用房的;

(五)未将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盐田区的;

(六)入驻期间注册地迁离盐田区的;

(七)企业违反其他有关各项管理规定的。

第十六条 对因虚假申报获得资助的企业,一经查实即追回相应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措施所涉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区监察局、审计局的监督。区经促局(科创局)每年度应将本措施所涉及的资金使用情况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相关审计报告应对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区政府授权区经促局(科创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