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引导商贸资源有序集聚,提升光明新区消费层级,增加消费供给。
- 原文内容
- 政策解读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光明新区优化消费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光规【2018】10号
各办事处,新区各局(办、部)、各中心,市驻新区各单位,新区属各企业:
《光明新区优化消费环境的若干措施》已经光明新区管委会2018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2日
附件:
《光明新区优化消费环境的若干措施》解读
日期: 2018-07-10 信息来源:光明新区
http://www.szgm.gov.cn/xxgk/xqgwhxxgkml/zcfg_116521/zcjd_116524/201807/t20180710_13590070.htm
一、完善基础商贸配套
【说明】该部分主要依托新区发展规划,围绕“两城两带”重点区域,优化商业节点布局,结合大型商贸龙头或者连锁商业品牌引入,加快打造适合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链和消费圈,其中区街级主要打造商业步行街,社区级主要加快打造若干小区级商业综合体,园区级主要加快打造若干园区服务中心或服务街区,并提升新消费品质和城市品质。
(一)增强基础商贸供给能力。
1. 集聚大型商贸企业。对新建符合新区商业发展规划的大型百货商场、大型仓储超市、大型专业市场或产品展示销售交易中心,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的,建成开业后连续三年每年给予经营主体100万元的奖励;营业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成开业后连续三年每年给予经营主体200万元的奖励。
鼓励大型商业龙头企业将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基地、区域性采购中心、区域性核算中心等落户新区,其用地供应可按照《光明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项目引进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对新建符合新区商业发展规划的大型百货商场、大型仓储超市、大型专业市场或产品展示销售交易中心,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的,建成开业后连续三年每年给予经营主体50万元的奖励;营业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成开业后连续三年每年给予经营主体100万元的奖励。
鼓励大型商业龙头企业将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基地、区域性采购中心、区域性核算中心等落户新区,其用地供应可按照《光明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项目引进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说明】本措施重点瞄准沃尔玛、麦德龙、宜家、奥特莱斯、迪卡侬等商贸龙头企业开展招商引资,通过龙头企业吸引集聚人气,作为核心商圈基础。奖励方式参考龙华新区、大鹏新区的相关政策。针对光明新区大型百货商场、大型仓储超市、大型专业市场或产品展示销售交易中心发展氛围不足,故将奖励门槛下降至营业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此达到快速激活市场的目的。
表1:各兄弟区培育加快打造商业消费中心的政策比较
兄弟区文件 |
奖励措施 |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2013年) |
对新建符合龙华新区商业发展规划、营业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专业市场或产品展示销售交易中心,建成开业后一次性奖励投资主体200万元。对经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新设大型百货商场,开业后一次性奖励经营主体50万元;经营面积在5万(含)—10万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经营主体100万元;经营面积在1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经营主体200万元。 |
大鹏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2016年) |
对总部设在大鹏新区,新获得全国连锁百强称号的法人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扶持。对新建符合大鹏新区商业发展规划、营业面积在5000㎡及以上,开业后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大型专业市场或产品展示销售交易中心;对总部在深圳市,注册地在大鹏新区,经营面积在1万㎡以上,开业后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新设大型百货商场,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 |
2. 引进连锁品牌门店。鼓励大型概念旗舰店、特色直营店、汽车销售服务4S店、品牌连锁超市、品牌连锁餐饮、连锁院线、综合书吧等在新区重点打造的特色街区或消费中心聚集,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经营主体一年期市场租金50%的一次性扶持。经营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0平方米的,给予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平方米的,给予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鼓励大型概念旗舰店、品牌连锁超市、品牌连锁餐饮、连锁院线、综合书吧等在新区重点打造的特色街区或消费中心聚集,经营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经营主体一年期市场租金30%的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40万元。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不足500平方米的,给予经营主体一年期市场租金30%的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说明】光明新区知名餐饮、娱乐及商贸品牌仍然较为缺失,本措施重点瞄准西湖春天、必胜客、万达院线等品牌连锁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奖励参考2015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商贸业转型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对省内独家并具有较高国内外知名度的大型概念旗舰店、大型主题特色餐饮、高端精品超市等容易产生目的性消费的商业品牌入驻我区,经营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首次纳统后,对引进该品牌的商业场地业主(或引进该品牌的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基于租金成本较高,本条措施的奖励标准在厦门基础标准上适度提高。
3. 增加生活超市布局。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对新区农贸市场进行超市化改造,鼓励开设生鲜超市。经验收合格的生鲜超市,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给予社会投资主体实际投资额3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按照社会投资主体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对新区农贸市场进行超市化改造,鼓励开设生鲜超市。经验收合格的生鲜超市,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给予社会投资主体实际投资额3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按照社会投资主体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说明】当前新区正在积极开展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但主要集中在社区集体或国有农贸市场,一些社会投资主体运营的市场没有鼓励措施,且部分大型市场奖励力度不足。此条措施拟结合实际鼓励社会投资农贸市场开展超市化改造。
(二)构造便捷的商业服务布局。
4. 打造特色商业街区。鼓励办事处根据自身特点打造商业步行街、商业特色街区,对新建、改造的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特色商业街区,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社会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300万元。
【说明】光明新区尚无一条较为上档次的商业步行街,本措施拟考虑以办事处为单位,在光明滨河南路、公明红花中路等具备条件的地区重点打造若干条特色步行街,形成区域消费商圈。奖励方式参照南山区、龙华区扶持特色商业街和商贸功能区的相关举措和奖励标准。
表2:兄弟区县加快社区特色商业街区改造提升的政策比较
兄弟区文件 |
奖励措施 |
南山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2014年) |
鼓励发展连锁经营、新型批发服务、社区商业等零售新业态,积极培育文化、体育、休闲娱乐、购物餐饮、健康医疗、养老服务等新型都市消费业态,支持大型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区等重大项目建设,对新型业态和重大项目,经认定后,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2013年) |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创建特色商业街,对在新区或各办事处主导下,投资建设符合商业发展规划的特色商业街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
5. 完善住宅小区商贸配套。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合理利用小区商业空间配套中型商业综合体,积极引进或自建品牌专营店、品牌餐厅、品牌院线、培训中心等,经营面积达23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社会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说明】此条措施根据光明新区住宅区商贸配套滞后的实际制定,拟重点结合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和城市更新小区配套商业物业,打造若干个社区型商业综合体。奖励标准参照商贸龙头企业的标准适度降低。目前深圳市其他兄弟区尚未出台类似措施。
6. 打造工业园区服务中心。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合理利用园区物业打造园区服务中心,引入或自建品牌超市、品牌餐厅(西餐厅)、综合书吧等,服务中心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社会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50万元。
【说明】光明新区包括招商局、甲子塘及三大基地等园区内部及周边商业配套普遍不足,且档次不高,未来计划在大型园区或企业集聚区整合布局若干配套商贸服务区(街),提升配套档次。新区奖励标准参照商贸龙头企业的标准适度降低。目前深圳市其他兄弟区尚未出台类似措施。
二、完善生活服务配套
【说明】该部分主要根据新区实际消费需求,顺应当前消费结构变化的新趋势,顺应个性化、多样性消费新潮流,围绕新区供给相对不足的生活性服务领域,积极发展文化教育、医疗健康、体育、旅游等消费新业态,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
(一)壮大生活性消费市场丰富生活性消费业态。
7.鼓励举办文化商演。鼓励国内外知名文化院团在新区开展商业演出,根据演出规模一次性给予其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依托新区景区景点开发的特色文化演艺、年内商业演出场次达到5100场次以上的,给予出演主体单位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说明】此措施旨在繁荣光明新区的文化市场和有效集聚人气、提升光明新区市民的文化品位。奖励标准与《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实施细则》有关标准保持一致,奖励标准参照一般商贸文化项目奖励标准。
8. 发展特色教育服务。鼓励知名教育培训品牌机构入驻新区开展艺术、语言、职业技能、资格认证等各领域的培训,教育培训品牌机构在深连锁分支机构超过10个、入驻新区开设门店运营满一年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一年期市场租金53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20万元。
9.发展网络教育。鼓励企业开发远程教育系统、在线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教育云平台及数字课堂、数字书包、线上教学、移动学习等教育网络课程资源和学科工具,对新入驻年销售额超2000万元的网络教育运营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说明】光明新区目前的教育资源供给多由政府提供,公益性较强,但由市场主体自发供给的特色教育资源较少,亟需政府给予引导支持。此条措施根据《深圳市培育新兴消费热点工作方案》指导方向拟定,为激发市场活力,参考社区商贸分支企业奖励标准,将奖励标准拟定为最高50万元的奖励。
10.集聚健康医疗资源。引进或培育一批以个性化服务、会员制经营、整体式推进为特色的健康管理企业,对新入驻市场化经营的健康服务企业,当年营业额首次达到25000万元、1亿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奖励。鼓励引进优质医疗资源和国内外名医专家,对社会力量举办、运营满一年、在深连锁分支机构超过10家的新入驻品牌连锁中医馆、特色专科,或由省级以上名医坐诊的名医诊疗中心、工作室,按照实际经营面积一年期市场租金的530%给予社会投资主体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说明】随着中大医学院、附七医院、中医院光明院区落地建设,新区发展生命健康产业将具备良好的基础,个性化健康消费、高端医疗消费是新兴消费热点,值得鼓励。此条措施奖励标准参考《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院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函〔2013〕217号)拟定,“对市场化经营的健康服务企业,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全市层面已有政策条文支持的领域,采用区财政配套支持的方式予以支持。
11.打造高端体育赛事。鼓励举办商业化运作的大型高端体育竞赛,在新区举办大型高端体育竞赛,主办方有国际、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协会或部门参与的,分别每次专项奖励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引入国家级体育联赛在新区举办且全年赛事超过120场的,每年给予赛事运营主体专项奖励300万元。
12.打造群众体育运动品牌。鼓励举办商业化运作的群众性运动竞赛活动,连续在新区举办2年以上(含2年)已经形成品牌效应的群众性运动竞赛活动,参赛选手1200人以上或总参与人数(含观众)1万5000人以上,有市级以上媒体全程转播的运动休闲活动,每年给予赛事运营主体专项奖励100万元。
【说明】目前龙岗区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较为健全。本条措施主要参照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支持办法。
表3:龙岗区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文件 |
支持领域 |
奖励措施 |
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鼓励举办商业化运作的大型高端体育竞赛 |
在我区举办大型高端体育竞赛,主办方有国际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参与的,每次专项扶持50万元;主办方有国家级体育项目管理部门或国家单项体育协会参与的,每次专项扶持30万元;主办方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参与的,每次专项扶持20万元;主办方有市级体育主管部门参与的,每次专项扶持10万元。本项扶持资金是对重点承办企业进行扶持的,有多家承办企业的,推举1家企业为代表申请。新增重大商业化运作的体育赛事,由区政府审定批准后专项支持。 |
鼓励举办商业化运作的群众性运动竞赛活动 |
连续在我区举办2年以上(含2年)已经形成品牌效应的群众性运动竞赛活动,参赛选手200人以上或总参与人数(含观众)1万人以上,有电视全程转播或报刊(1家)电视宣传报道次数不少于5次的运动休闲活动,每年给予专项扶持20万元。 |
|
鼓励区内注册的企业和各类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等社会团体组队参加国际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国家级体育项目管理部门或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或省、市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常规比赛 |
对获得国际、国家、省、市“奥运项目”比赛团体冠军的组队单位,分别专项扶持30万、20万、10万、5万元;获得团体亚军的组队单位,分别专项扶持15万、10万、5万、3万元。对获得国际、国家、省、市“非奥项目”比赛团体冠军的,分别专项扶持18万、12万、6万、3万元;获得团体亚军的,分别专项扶持8万、5万、2万、1万元。对上述比赛 “奥运项目”个人获得冠军奖项,分别扶持5万、4万、3万、2万;获得亚军个人奖项,分别扶持4万、3万、2万、1万;对获得 “非奥项目”比赛个人冠军奖项,分别扶持3万、2万、1.5万、1万,获得亚军奖项,分别扶持2万、1.5万、1万、0.5万。同一项比赛,团体奖项获得本项扶持后,不再对个人奖项进行扶持。 |
(二)激活旅游消费需求。
13. 鼓励特色旅游项目投资。鼓励开展主题公园、儿童主题乐园、影视基地、专业博物馆、文化体验馆等多类旅游项目开发,对光明新区消费增长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供应,简化办证手续,对经营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5200万元。
【说明】本措施重点瞄准新区在主题公园、博物馆等领域短板,奖励标准参考南山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确定。
表4:各兄弟区鼓励文化旅游项目投资的政策比较
兄弟区文件
奖励措施
南山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2014年)
支持发展滨海旅游、文化旅游、工业旅游、休闲旅游、低碳旅游等特色旅游项目,鼓励企业创优评级和改造提升现有旅游接待设施,引导企业发展旅游电子商务项目,经评定后,按照企业实际投入最高30%的比例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具有重大示范效应的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
14.鼓励旅游服务开发。对在新区新建的品牌经济型酒店,客房数达100间以上的,投入运营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在新区新建或改造精品民宿,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并正式投入运营的,给予新建改造费用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说明】本条措施旨在对品牌经济型酒店和精品民宿的扶持,扶持标准参考《光明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促进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中对星级酒店的扶持后适度降低。
三、完善营商经营服务配套
【说明】该部分主要从适应消费升级的营商环境优化出发,面向更高品质、更高标准的营商需求,瞄准新区在生产性服务、交通等方面的供给短板,加快提升各类软硬件设施,满足新区商贸企业的营商需求。
(一)、满足生产性消费需求。
15. 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引入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研发中心等入驻新区,支持新区原有企业、研发中心提升研发创新能力,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研发设计等服务。对在新区投资成立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给予其实际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说明】目前新区生产性服务业基础较为薄弱,尚未形成完善的服务体系,对新区营商支撑作用有限。为鼓励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制定此条措施。目前市内尚无类似措施。
(二)、满足交通出行需求。
16. 完善交通出行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充电设施,支持新区注册的出租车企业,立足新区,应市有关规定大力投放出租车及建设出租车配套充电设施。对在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车辆投放运营规模达到100辆的出租汽车服务企业,第一年给予每车每月5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奖励。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充电设施,支持企业在新区投放出租车、共享汽车等出行设备,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对在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在新区车辆投放运营规模达到100辆的出租汽车服务企业或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第一年给予每车每月5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奖励。
【说明】本条措施的制定参考了安徽省合肥市2016年7月颁布的《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加快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规定,对车辆运营规模达到300辆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第一年给予每车每月5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奖励。鉴于新区实际情况,将奖励门槛降低。
17.开设旅游巴士专线。鼓励开展光明绿色行项目,在新区投放(运营)旅游观光巴士,开通点到点的旅游专线接送服务。对在新区开设旅游巴士专线的运营商,每成功开设一条专线,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鼓励社会资本或旅游景点运营商投放旅游观光巴士,开通点到点的旅游专线接送服务。对在新区开设旅游巴士专线的运营商,每成功开设一条专线,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说明】新区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但交通不便对旅游业务影响较大。本条措施拟鼓励旅游景点开设点对点的巴士专线,缓解交通因素影响。目前市内尚无类似措施。
四、附则
【说明】本部分内容主要对整体措施的实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规范。如出台配套的政策,“一事一议”评判方式,实施要素保障,不重复享受扶持声明等,是措施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一)完善配套政策文件。出台《光明新区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制定合理的目标和实施路径,深入落实各项工作。制定《光明新区优化消费环境实施细则》对应实施细则,具体规定认定、评审的适用主体、适用程序、适用标准(条件)等事宜,对若干措施中未尽领域的企业,或其实际情况未符合本措施规定,但对改善光明新区消费能起到较大作用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具体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二)保障要素供给。完善土地政策,合理确定用地供给,对不同服务门类特性及产业政策导向,有针对性地制定土地政策,探索实行年租制、先租赁后出让等弹性供地制度。鼓励消费金融创新,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更多适应医疗、文化、养老、旅游等行业特点的保险险种。完善人才引进机制。
(三)解释和施行。本措施所称“企业”均指在新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若有同类政策,则所涉扶持对象按其可获得的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享受。本措施由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及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五、解读部门及解读人
解读部门: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解读人:吴柳洲
联系电话:21384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