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发展扶持培育科技中小企业的若干措施

着力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营商环境,增强创新驱动发展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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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光明新区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发展扶持培育科技中小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办事处,新区各局(办、部),各中心,市驻新区各单位:

《光明新区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发展扶持培育科技中小企业的若干措施》已经光明新区管委会2018年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719

附件: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光明新区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发展扶持培育科技中小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光明新区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发展扶持培育科技中小企业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市委六届九次会议精神,同时为光明新区建设质量型创新型智造强区、现代化国际化绿色城区贡献金融力量,我局起草了《光明新区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发展扶持培育科技中小企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在科技金融方面谋求突破和发展,降低科技企业创新和运营成本,进一步优化新区营商环境。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第一章 完善科技贷款机制,畅通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第一条 创新科技贷款产品,降低科技企业融资门槛。

第二条 建立科技贷款风险的补偿机制,加大对科技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

第三条 鼓励银行机构在新区内原有支行增设科技支行功能,加大对科技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

第四条 建立科技贷款贴息机制,进一步降低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

第二章 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培育科技创新企业

第五条 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带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科技领域。

第六条 建立天使投资风险补偿制度,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新区种子和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

第三章 鼓励发展科技保险,降低科技创新风险

第七条 建立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机制,支持科技企业利用科技保险产品降低创新风险

第八条 建立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机制,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科技贷款的保证保险业务。

第九条 鼓励保险与担保机构加强业务合作,共同分担科技贷款风险。

第四章 积极发展直接融资,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第十条 鼓励科技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扩大直接融资渠道。

第十一条 建立新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新区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对接合作渠道。

第十二条 鼓励新兴金融业态集聚发展,为新区科技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专业服务。

三、适用范围

(一)本措施所称的科技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成立,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

(二)本措施所称的天使投资是指对具有发展潜力的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进行的早期股权投资。种子期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科技企业;初创期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科技企业。

(三)成立时间为一年以上(含一年),注册地、纳税地在光明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方可申请光明新区科技贷款和享受贴息等优惠政策。

四、适用期限

有效期三年。

五、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解读部门:深圳市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解读人:范盛根;联系方式:21384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