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大对金融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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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深金规〔201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金融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金融办制定了《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评选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由市金融办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金融办
2017年10月12日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金融创新,推动全市金融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多层次资金需求,根据《深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金融科技专项奖是市政府授予获奖单位开展金融创新的荣誉,获奖证书不构成确定项目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主要奖励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保障金融运行安全、推进产融紧密结合等为特征,有利于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产业金融等发展的产品、技术、工具、服务创新,以及金融管理方法、手段和机制创新。
金融科技专项奖主要奖励在数字货币、区块链、金融大数据运用等领域的优秀创新项目。
第五条 深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受深圳市政府委托,负责深圳市金融创新奖、金融科技专项奖的评选工作;评选活动的组织工作由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
第六条 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设一等奖5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奖10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15名,奖金各30万元;优秀奖20名,奖金各15万元;推进奖2名,奖金各100万元。
其中,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用于奖励相关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技术、工具和服务等方面的金融创新项目;推进奖用于奖励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在推动本市金融改革创新、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重大项目。
第九条 为促进深港金融深化合作,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在不增加奖励总名额和总金额条件下,每年在金融创新奖名额中单独划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专门用于奖励深港金融合作创新优秀项目。
第十条 设立金融科技专项奖,年度奖励总额控制在600万元以内。金融科技专项奖设一等奖2名,奖金各80万元;二等奖4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8名,奖金各30万元。
第十一条 上述各类奖项评选坚持宁缺勿滥,可以缺额,但不能突破。
第三章 申报项目及条件
第十二条 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本市金融机构,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定的金融机构,以及经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其他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可以申报深圳市金融创新奖。
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本市金融机构,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定的相关机构,以及经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金融科技类企业,可以申报金融科技专项奖。
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可以申报金融创新奖的推进奖。
第十三条 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的申报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申报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第十四条 以下项目可以申报金融创新奖的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
(一)通过改变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组合,为市场提供了性能更好、质量更好的新工具、新业务、新服务;
(二)通过完善规章制度或改变机构组织形式,取得了显著成效的金融制度创新或金融组织创新;
(三)由在深注册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研究开发,且率先在深圳辖区内应用推广的金融创新项目;
(四)由香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研究开发,并经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定的深港金融合作创新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金融创新奖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向市场推出1年以上;对创新性较强、短期内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必须向市场推出6个月以上。
(二)符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导向,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对开发机构降低经营风险、改进质量效益起到明显推动作用,对所在行业发展有较大的示范效应;
(三)已形成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能够有效预防和管控相关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
第十六条 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以下项目可以申报金融创新奖的推进奖:
(一)为规避和防范重大金融风险,或改进提高金融监管工作效率而采取的新监管措施;
(二)为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所提出的新监管理念和模式,以及为落实该理念和模式而制定的工作机制和流程设计;
(三)为支持金融市场产品、业务创新推出重大突破性政策,引进创新型金融机构等。
第十七条 申报金融创新奖推进奖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自主调研开发,并在全国率先实施,或得到上级监管部门采纳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二)近两年完成调研开发,且实际应用效果显著。
第十八条 以下项目可以申报金融科技专项奖:
(一)基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技术的创新应用;
(二)近两年内完成研究开发并向市场推出1年以上,对优化金融服务流程、改进金融业务模式、提高风险甄别防范能力等有明显促进作用;对创新性较强、短期内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时限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必须向市场推出6个月以上。
(三)满足有关金融业务开展的合规要求,有完善的风险管控措施;
(四)由香港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研究开发,对深港金融科技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并经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定的优秀金融科技创新项目。
第十九条 申报深圳市金融创新奖、金融科技专项奖的项目均不得违反现行金融监管法制或政策规定,在权属和合法性方面不存在争议。
同一项目不得同时参评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金融科技专项奖评选活动由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在市金融办官网公告。申报程序主要包括:
(一)申报单位应填写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制作的申报表、项目基本情况表等规定材料,还可根据需要提交项目批文、鉴定报告、相关论文报告或专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等补充材料。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须经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后,由协商确定的单位组织申报。凡在项目权属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方面存在争议的,不受理其申报。
(三)各金融机构总部负责对其分支机构的申报项目出具审核意见。
(四)本市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应由其所属行业协会提交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无明确所属行业协会的金融机构,申报材料直接提交至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五)申报深港金融合作创新奖项和金融科技专项奖的香港机构,申报材料提交至香港金融管理局,由该局对项目的真实性、创新性、示范性等进行审核后提交评审。
第二十一条 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市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二十二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评审专家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成员从市有关部门、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等单位推荐的专家和学者中产生;深港金融创新合作项目、金融科技专项奖项目的评审,邀请香港金融管理局委派专家评委参加。
第二十三条 金融创新奖评选分初审、复审两个阶段。
初审: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小组,负责对本专业领域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出一定数量的项目进入复审程序,并提出金融创新奖优秀奖的拟奖项目建议。
复审:组成综合专家组,对进入复审阶段的项目和初审提出的优秀奖拟奖项目进行审议,并提出金融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拟奖项目建议。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科技专项奖的评选,由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和复审,申报单位按规定进行演示和答辩。专家评审组通过评分,提出拟奖项目建议。
第二十五条 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对金融创新奖、金融科技专项奖的拟奖项目进行审议,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可组织评审专家组成员或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和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和表决权。与候选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或委员,应回避参与评审各环节。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组成员和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其技术成果。
第五章 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金融创新奖、金融科技专项奖的评选接受社会监督。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表决通过的拟奖项目在市金融办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金融创新奖、金融科技专项奖拟奖项目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不同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
第三十二条 市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异议后,应对异议进行调查。存在实质性异议且调查属实的拟奖项目,撤销奖励并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主观恶意情形的,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受理其项目申报。
存在非实质性异议且调查属实的拟奖项目,经申报单位消除异议后,不影响获奖;不能消除异议的,提请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审议。
第六章 授 奖
第三十三条 市金融创新奖、金融科技专项奖获奖单位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并通报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小额贷款、股权投资、互联网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既包括注册在深圳的各类中外资金融机构总部,也包括其在深持牌运营中心和市级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深港金融合作创新,是指注册在深圳或香港的金融机构,通过双方紧密合作,在完善深港跨境金融基础设施、拓展深港跨境投融资渠道、促进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以及合作设立新型机构等方面开展的产品、业务、服务、机构和制度创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1月8日颁布的《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深府办〔2008〕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