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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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内容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
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及企业承办展会及专业交流活动资助项目操作规程(2018版)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及企业承办南山区政府组团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活动及与南山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联合举办 专业交流活动以及经区产业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专业活动。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及企业承办南山区政府组团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活动及与南山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联合举办专业交流活动以及经区产业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专业活动,按活动所发生实际费用(场租、展位、特装、宣传等)给予50%以内、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资金资助的企业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承办区政府组团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活动或区政府主办的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属于区政府重点发展产业领域、行业带动性强的大型专业交流活动及相关专业活动;
3、举办活动计划需按申报时间提前向本资金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并经审批同意;
3、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
4、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请本资金资助的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承办区政府组团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活动或区政府主办的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属于区政府重点发展产业领域、行业带动性强的大型专业交流活动及相关专业活动;
3、举办活动计划需按申报时间提前向本资金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并经审批同意;
4、申请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企业;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6、同一项目已获得市、区其他部门同类型资助的,补助比例合计超过实际支出费用100%的。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资金主管部门;
(三)资金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四)资金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五)资金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六)区财政部门、区统计部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局分别对申请单位的地方财力贡献、在地统计开展情况和注册情况等进行核查;
(七)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八)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九)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十)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登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 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待审核通过后从系统打印项目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资助申请明细表——附件1(加盖公章,交原件,网上申报原件彩色扫描上传);关于外币费用的说明——附件2(如有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加盖公章,交原件,网上申报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加盖公章。网上申报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网上申报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行业协会年检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网上申报原件彩色扫描上传,行业协会需提供);
(六)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需提供);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附注)(加盖公章,企业需提供);
(八)注册地在南山区的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或企业,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达100万元以上,需提供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三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的书面承诺函原件(格式参见附件3);
(九)承办区政府组团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活动的需提供:
1、与主办方签订的展会活动承办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外文合同则需申请单位提供中文翻译件,加盖公章);
2、展会活动费用的发票复印件,验原件(外文发票则需申请单位提供中文翻译件,加盖公章);
3、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复印件(必须直接通过本单位银行账户支付项目费用,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外文则需申请单位提供中文翻译件,加盖公章);
4、参展情况报告及相关活动照片(加盖公章);
(十)承办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专业交流活动以及经区产业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专业活动的需提供:
1、与区政府或区产业部门签订的活动承办合同、协议书或活动登记表(附件4)等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网上申报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2、活动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网上申报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3、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必须直接通过本单位银行账户支付项目费用,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网上申报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4、活动举办情况报告及相关活动照片(加盖公章);
(十一)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
说明:以上材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或采用附件形式在线提交,接到递交纸质材料通知后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提交,并验原件。
七、时限要求
区经济促进局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附则
本规程由南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