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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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为进一步巩固福田区金融中心地位,促进私募基金聚集,打造私募基金高地,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及原则上统计关系(含证券交易)在福田区的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第三条 【注册支持】对符合监管要求的拟设私募基金,福田区提供高效、便利的注册等绿色通道服务。
第四条 【落户支持】
(一)2018年1月1日后新落户的公司制私募基金,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2018年1月1日后新落户的合伙制私募基金,根据其实缴资金的规模,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支持;
此项支持资金可以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五条 【母基金落户支持】
本条款所称母基金是指其承诺投资子基金的资金规模超过其总规模50%以上的基金。
2018年1月1日后新落户的母基金,根据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支持。该基金投资福田辖区新设子基金,按照该子基金实际募集资金总规模,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支持。
此项支持资金可以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六条【办公用房支持】
(一)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在福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且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最高按实际购房价格10%,分三年给予支持,合计最高3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二)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在福田区租赁办公用房,且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20%给予支持,最长不超过三年,合计最高1000万元,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七条 【人才住房支持】 2018年1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新落户私募基金,租赁社会物业作为人才住房:实收资本或实缴资金达到10亿元的,给予1套人才住房支持;每增加10亿元规模,增加1套人才住房支持;每企业最多支持7套,每套按5000元/月标准,连续支持三年。
第八条【综合贡献支持】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包括股权投资退出形成的综合贡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此项支持资金可以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九条 【办公用地支持】私募基金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特大的,可以联合申请办公用地支持。具体按相关用地政策执行。
第十条【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各条款支持项目除特指时间外,均为2017年1月1日后。
(二)同一私募基金享受的支持总额(不含落户支持和人才住房支持),不得超过其对福田区的综合贡献。
(三)享受本措施相关支持的私募基金,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迁离福田区,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扶持资金持资金。
第十一条【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