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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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宗旨】为促进福田区总部经济发展,提升辖区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支持对象】本政策所指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3. 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
4.截至上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5家;
5.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企业;
(2)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且属于专业服务业、供应链、节能环保、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企业;
(3)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的“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深圳市工业百强”、“全国连锁百强” 及“深圳连锁经营50强”商贸旅游企业、“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农业龙头企业”。
金融法人机构、专业服务业、商贸旅游业、工业企业及公共领域企业可不受下属公司数量限制。
第三条【总部认定支持】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依条件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总部经营支持】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依条件可申请经营支持,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总部人才支持】对符合总部经营支持的企业,其认定的经营管理人才按照个人综合贡献予以相应支持,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名。
第六条【总部培育支持】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重大的总部企业,本年度在市外设立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每新增3家,可给予50万元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七条【总部购置办公用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5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特殊项目支持】对重点引进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其落户、办公用房支持、招才引智支持等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九条【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总部企业自认定第二年起,方可申请总部经营、人才、培育、购置办公用房支持项目;总部人才支持项目须与总部经营支持项目同时申请,不得单独申请。
(二)本政策各支持项目不受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第十条【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