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福田区供应链产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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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宗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促进福田区供应链产业创新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支持对象】本措施适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供应链企业或机构,原则上注册登记、税务征管、统计关系应在福田区。
第三条【供应链总部基地】利用政府持有物业建设国际供应链总部基地,对入驻基地的供应链企业,根据其综合贡献,按市场评估价的50%-90%为基准予以租赁,优惠租赁期5年,期间不得转租。对供应链上市企业和总部企业,可采取“先租后售”方式,在5年租赁期满后,根据其综合贡献将其所租政府办公用房以优惠价格予以配售。
第四条【供应链产业投资基金】设立供应链产业投资基金,由福田引导基金、社会投资机构、供应链企业共同发起成立。
第五条【供应链金融产业联盟】为更好解决供应链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由福田区政府、金融机构、供应链企业共同组建供应链金融产业联盟,提供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提高供应链企业商业信用和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供应链经营支持】
根据供应链企业上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自用仓库用房支持】
(一)购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深圳市内新购置仓库用房作为自用仓库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所购仓库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二)租赁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内租赁自用仓库用房的,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支持,最高30万元/年。最长支持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9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三)自建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内自建自用仓库用房的,仓库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依条件按照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专项活动支持】支持供应链行业相关协会组织举办供应链行业专项活动,活动经区政府事先审核同意并经专项审计后,可对承办机构实际发生的场租、设备租赁、宣传推介、人员差旅、承办专项经费等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供应链行业培训支持】支持供应链行业相关协会举办行业内职业培训,经区政府事先审核同意,可按最高每人培训费用的30%,给予该培训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信息化支持】对供应链企业改善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依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二条【贷款贴息支持】对上年度规模以上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30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三条【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四条【限制与除外情形】
本措施各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自用仓库用房支持项目中购置支持、租赁支持、自建支持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
第十五条【附则】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原《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福府办规〔2018〕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