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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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市质〔2016〕390号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的操作规程(暂行)(详见附件),现予以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30日
深圳市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深圳科技创新活力,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要求,制定本资助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资助操作规程适用于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受理、评审等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受理、考察及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资助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市政府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在开展下列其中一项工作时,可以申请资助:
(一)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能够进行全面案例分析具备为企业、行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借鉴,并提供给知识产权局,为政府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提供重要参考的。
(二)与深圳市行政区域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具有重大行业影响的国内知识产权维权,能够进行全面案例分析具备为企业、行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借鉴,并提供给知识产权局,为政府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提供重要参考的。
(三)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条约、规则进行深度挖掘分析,为企业或行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公共信息服务;为企业、行业、创业者聚集区的创新活动提供高端化、专业化、定制化的知识产权维权及辅导项目。
(四)为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而建立知识产权权利人数据库。
(五)为企业或行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检索、查询及风险预警分析服务。
(六)分析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研判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开展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开展促进创新创业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研究等,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企业及行业提供数据分析和维权信息分析服务。
(七)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八)其他促进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申请人拥有开展知识产权国内外维权及相关公共信息处理、分析等服务的资质和能力,有专职具有相关知识产权从业资质的工作人员,具备开展上述业务的能力和条件。
三、申请人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已经建立内部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有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有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建立了知识产权维权相关工作机制。
四、申请人须承诺完成相关课题研究等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应是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五、其他必要的申报条件。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金额,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50万元,每个申请人每年度资助最高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及受理
第六条 申请人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原件须经市知识产权局验明,留存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申报书(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印制)。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即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的登记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下同)。
三、开展符合资金补助的业务的申请人和工作人员业务资质证明。
四、开展符合资金补助的业务的合理支出证明,应以科创委指定的会计师事务的审核为准。
五、申请人企业内部有关知识产权工作制度文件、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名单、企业内部近3年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其内部知识产权维权机制的相关文件或计划文书。
六、申请人简介,包括主营业务、与申请资助密切相关的有关情况、知识产权业务情况与优势等。
七、其他必要的申请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用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电子文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 申请人因严重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或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申请人正常工作或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二) 申请人因涉嫌违反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 申请人在申请其他财政资助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其他各级政府财政资助项目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四) 同一事项重复申请资助的;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有关申请;受理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驳回申请。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将在网站(http://www.szscjg.gov.cn/)发布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通知和申请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请材料及受理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审核程序可分为初审、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三个阶段。市知识产权局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审核申请事项的重大行业影响条件时,应当综合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维权活动、纠纷解决、研究成果、信息服务等,对于企业、行业、社会技术创新变革、市场价值等具有重要影响或战略意义等因素。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视审核项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需要现场考察的,由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四条 经过初审和现场考察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须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取,市知识产权局按照《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工作专家评审规程(暂行)》,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初审、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结果,审查确定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名单。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申请人须保证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在其网站将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负责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本操作规则。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