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产业支持政策:载体优先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拆除重建类项目,按新建建筑面积,给予“三类”企业每平方米1000元、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建设补贴;综合整治类项目,按改造后的建筑面积,给予“三类”企业每平方米200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改造补贴;对商业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800万元的奖励;对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纳税额超过3000万元的新建或改建的单体商务楼宇,给予运营主体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 原文内容

1.支持旧工业区改造

“三类”企业(区属国企、街道投资公司、社区股份公司)主导建设的城市更新项目,主要用于区政府安排的项目或作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按园区占地面积,给予“三类”企业每平方米10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贴。

拆除重建类项目,按新建建筑面积,给予“三类”企业每平方米1000元、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建设补贴。

综合整治类项目,按改造后的建筑面积,给予“三类”企业每平方米200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改造补贴。

 

2.鼓励优势企业参与旧工业区改造

总部企业、上市公司、跨国公司等优势企业与“三类”企业合作,主导改造建设新型产业园区,且优势企业获得产权的办公和产业用房占园区建筑面积超过30%以上的,对优势企业给予改造升级项目贷款50%、最高200万元的贴息补贴;

其园区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优势企业办公和产业用房占园区建筑面积的比例,给予“三类”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定向租赁模式

“三类”企业按照总部企业、上市公司、跨国公司等优势企业的要求,对所属的旧工业区进行改造,定向租赁给优势企业,并且租期在10年以上的,按原物业前2年的平均月租金,综合整治类给予“三类”企业3个月、不超过100万元的租金补贴,拆除改造类给予“三类”企业12个月、不超过300万元的租金补贴。

专业园区管理公司整体租赁旧工业区进行改造升级,并租赁给优势企业的,参照“三类”企业的标准给予补贴。

 

4.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

调动各方力量投资建设一批可租可售、产权可分割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将产业空间配置从以土地为主向产业用房为主转变。

确权后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凡被认定为区级孵化器或育成中心的,按区级孵化器标准给予入驻的孵化企业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最高20元的房租补贴,单个孵化器或育成中心最高补贴面积6千平方米。

 

5.现代商贸区建设

对商业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经认定的城市综合体,开业时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800万元的奖励;

对营业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购物中心,开业时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对营业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专业市场、产品展示销售交易中心,开业时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6.发展楼宇经济

对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纳税额超过3000万元的新建或改建的单体商务楼宇,给予运营主体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7.打造品牌产业园区

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自主创新示范区、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的产业载体,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新型科技园区、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国家产业基地、文化产业基地认定的产业载体,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省、市级相应称号的产业载体和深圳市特色工业园称号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产业园区内的企业成立自治组织,经考核认定的自治组织,按其管理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元、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