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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代理
专业精,申报快,时间短,通过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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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
- 服务商:深圳市商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黄治途
- 联系电话:13699825682 0755-86523916
-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海王大厦住宅楼9B
产品优势|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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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信知识产权合伙人均具有近十年的为国内外知名企业从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的工作经验,具备在知识产权领域里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能力,同时还诚邀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的学者、教授作为商信知识产权的专家顾问团队,切实保障商信能够以独有的经营管理特色和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服务,始终在同行业中取得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 不成功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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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Shenzhen shangx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gecy co., ltd)简称商信知识产权,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并由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顾问、商标代理人、专利代理人、律师、企业品牌管理专家、资深政府项目申报专员共同组建而成的专业企业服务机构。公司理念: 商道酬信,商信知识产权不仅仅诚信守则,而且以精湛的专业质量,规范的企业管理,全心全意为客户的知识财富创造最大的价值!
商信知识产权合伙人均具有近十年的为国内外知名企业从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的工作经验,具备在知识产权领域里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能力,同时还诚邀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的学者、教授作为商信知识产权的专家顾问团队,切实保障商信能够以独有的经营管理特色和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服务,始终在同行业中取得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
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 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 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 通知》(国发〔2006〕6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一是非居民企业。二是核定征收企业。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根据该定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创新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二是具有价值性,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三是符合目录,即国税发〔2008〕116 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五月又发布了财税〔2017〕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