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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注销 企业经营异常 个体工商户注销 营业执照注销 吊销
专业
市场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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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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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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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
- 服务商:贝斯雅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公司
- 联系人:钟紫萱
- 联系电话:15012900000 0755-33144510
-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云峰路1号展润商务大厦901室
产品优势|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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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服务,专业高效。 高效品质,高效服务。
服务介绍
服务指南
服务评价(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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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我们的办公场所:
以下是我们服务过的客户:
以下是我们公司的营业执照:
办理对公账户的必要条件:
1、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备案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必须)
2、没有租赁合同或者凭证,我们可以提供。
3、法人和另外一个人身份证。
4、法人必须到场
深圳公司注销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 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无需提交);
- 清算报告(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公司批准机关备案或确认)(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无需提交);
- 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无需提交);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 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
- 申请材料无法加盖公章的须提交**机关公章缴销证明或公章遗失登报声明;
- 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还需提交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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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股份合作公司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一)公司出现解散的法定事由;(二)依法成立清算组;(三)至少在报纸上登载一次注销公告,且自公告之日起已满45天;(四)清算组制定清算报告,且清算报告经股东代表大会确认。申请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或提交公章缴销证明)(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关于决定注销的文件(原件1份)(见说明1)
5、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原件1份)(见说明2)
6、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见说明1)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8、在报纸上登载的清算公告(原件1份)(见说明3)
9、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的,还应提交分公司注销登记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表格 股份合作公司注销登记事项申请受理机关 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分局办理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程 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时 限 (一)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 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注销通知书》,无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