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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雅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公司注销 企业经营异常 个体工商户注销 营业执照注销 吊销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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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


产品优势|服务承诺

  • 一对一服务,专业高效。 高效品质,高效服务。


服务介绍 服务指南 服务评价(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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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我们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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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我们服务过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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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我们公司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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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对公账户的必要条件:

     

    1、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备案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必须)

     

    2、没有租赁合同或者凭证,我们可以提供。

     

    3、法人和另外一个人身份证。

     

    4、法人必须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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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公司注销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 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  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无需提交);
    4.  清算报告(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公司批准机关备案或确认)(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无需提交);
    5. 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无需提交);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7. 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
    8. 申请材料无法加盖公章的须提交**机关公章缴销证明或公章遗失登报声明;
    9. 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还需提交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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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内容股份合作公司注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一)公司出现解散的法定事由;  
    (二)依法成立清算组;  
    (三)至少在报纸上登载一次注销公告,且自公告之日起已满45天;  
    (四)清算组制定清算报告,且清算报告经股东代表大会确认。
    申请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或提交公章缴销证明)(原件1份)(本表)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关于决定注销的文件(原件1份)(见说明1)

    5、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原件1份)(见说明2)

    6、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1份)(见说明1)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8、在报纸上登载的清算公告(原件1份)(见说明3)

    9、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的,还应提交分公司注销登记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表格
    股份合作公司注销登记事项
    申请受理机关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分局办理
    决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程  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时  限
      (一)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 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注销通知书》,无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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