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中国—澳大利亚原产地证明书 中澳证开始办理了 中澳产地证优惠税
专业
已有0人收藏
分享到:
服务机构
- 服务商:深圳市百分诚科技有限公司
- 联系人:陈叶松
- 联系电话:13713872027 0755-27832789
-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民花园20栋113号2、3楼
产品优势|服务承诺
-
一对一服务,专业高效。 高效品质,高效服务。
-
关于收取资料:
您可将参资料可通过邮件发送至我公司指定邮箱(为免垃圾邮件打扰,这里不予公开,请电话联系或QQ核实业务关系后索取)。
如信息不完整或有待补充资料,我们会邮件回复或电话联系您。所以,请您提供常用邮箱地址,或使用常用邮箱来与我们邮件往来;同时,请提供常用电话号码,以便随时联系到您。
我们在资料核实之后,会尽快为您出单。
关于录入及核对:
如出单进前需要确认件,请发邮时一并说明,我们在录入系统后发送单证前给您确认件,待您回复确认件OK时,我们再为您发送单证及继续出证的其他程序(每份单反复确认次数请不要超过3次)。
关于核对件的取消:
如您需要我们录入确认件,在您收到确认件后又要取消此份单证的,请另付录入人工费每份10元,如有附页每页5元。月结客户可给予5%(取消量占本月出单量的1/20)的免费取消录入费。
关于领取证书正本:
如果您离南头海关(宝安23区)不远,可约好取单时间直接前来取单或送至贵处。如果需要转寄厂里或离海关较远,我们可以按您提供的地址快递至约定地址,但请您提供正确信息,并确保收件方愿意“到付邮资”。如由我们预付发件费,则我们在结算时,将快递费一并结算。
关于费用结算:
通过本产品链接建立之合作关系,均可按本页所示优惠价结算。新客户一律付现后办理。建立稳定关系后,视合作量不同,分别按1单1结、5单1结、1周1结、月结等方式结算。不能按期结算的,因合作成本方面原因,则不能继续按优惠价合作,敬请谅解!
联系人:余小姐 ; 办公驻点:深圳市宝安区23区海关大厦。
关于证书的有效期:
(一)C.O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二)FORM A证书按照特定给惠国对证书的有效期规定执行。签往欧盟、瑞士的普惠制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0个月内有效;签往日本、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的FORM A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签往加拿大的FORM A证书自签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三)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ECFA证书的补发证书自报关之日起1年内有效。
关于《中国—澳大利亚原产地证明书》办理须知及证书填制:
一、基本概况
(一)签证国家
澳大利亚
(二)证书名称
证书英文名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AUSTRALIA 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中国—澳大利亚原产地证书。
(三)签证产品
《中国—澳大利亚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货物贸易协定》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四)证书文字
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
二、申请书
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
三、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填写在证书的右上角。
中国—澳大利亚证书编号须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A”,例如:A15470ZC20390038。
四、证书填制
第一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必须填明中国境内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名。该出口商名称必须经我局备案。
第二栏: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列明货物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国家。如果证书货物由多个生产商生产,应填写所有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国家,可增加附页;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该信息保密时,也可在该栏注明 “应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要求可提供”(AVAILABLE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第三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该栏填写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名,即注明澳大利亚进口商(如已知)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
第四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运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 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月份需用英文大写表示,年份需打四位数。
如出货后申请证书,应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号;如出货当天或出货前申请证书,可只填写BY SEA或BY AIR等。
装运港应为中国大陆境内的港口,经香港转运可写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应为澳大利亚港口。
第五栏:备注
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第六栏:商品顺序号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七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与货物包装唛头一致,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或“见提单”、“见发票”等字样。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需要贴唛的证书,应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M”或“贴唛”字样,不能留空。
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六到十二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以此类推。
第八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填写商品的名称,应按照商品的用途及所用材料对商品进行详细描述,商品的描述以能确定H.S.六位数税目号为准。
应标明货物包装种类及包装总数量,总数量应同时用英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如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
当商品描述结束时,加上“***”或“”。最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添加伪造内容。
第九栏:对应第八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十栏: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完全原产,填写“WO”。
(二)货物含有进口成份,但完全由已经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或部件生产,填写“WP”。
(三)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
第十一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货物毛重应以公斤计算,也可按照习惯填写其他能表明货物具体数量的计量方式,如体积、数量等。
第六栏的序列号、第八栏的品名、第九栏的H.S.编码、第十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一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二栏:发票号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度要打四位数。此栏所填发票号日期必须与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十三、十四栏申请签发日期和第四栏出货日期。
第十三栏:出口商/生产商的申明
申请人须在此栏加盖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口商/生产商中英文印章及申报员手签,并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必须是企业实际申请日期,与第十四栏日期相同,且不得早于第十二栏日期。
证书进口国已经打印为澳大利亚。
第十四栏:签证当局的证明
此栏由签证人员审核证书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公章。签证人签名必须清楚、并留有足够的盖章位置,印章与签名不可重叠,如无特殊要求,只签一份正本,不签副本。
此栏的签证日期必须是企业实际申请日期,与第十三栏日期相同,且不得早于第十二栏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