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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注销 破产注销 解散注销 营业执照注销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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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
- 服务商:深圳市如翼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朱军六
- 联系电话:13510701402 0755-85218219
-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中兴路城市山海中心C栋511室
产品优势|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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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服务,专业高效。 高效品质,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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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如翼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致力于打造中国最大、最专业的工商注册、变更注销、记账报总、电商服务企业,拥有庞大的服务网点,深圳市如翼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覆盖、高效率的服务获得多家公司和机构的认可。深圳市如翼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将以最专业的精神为您提供安全、经济、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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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全深圳不限区域、只要是深圳公司及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注销及变更。注销范围:
国税注销、地税注销、印章缴销、工商注销、整理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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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三十九条、四十三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条 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解散。
申请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无需提交);
4.清算报告(原件1份)(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公司批准机关备案或确认)(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无需提交);
5.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无需提交);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7.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申请材料无法加盖公章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公章缴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公章遗失登报声明(原件1份);
9.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还需提交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原件);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原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