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民营及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 阅读次数:46 发布时间:2015-01-19 21:32:11 分享到:
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提高管理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2﹞91号)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我署开始受理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备案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与条件
(一)申请项目备案的对象:为提高企业现代管理水平而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施各类企业管理咨询类项目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拟上市备案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及创新型中小微企业。
本条所述成长型中小企业,是指在符合国家对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前提下,经我署认定的成长型500强中小工业企业,以及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近两年净利润累计超过300万元,具有一定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条所述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是指在符合国家对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前提下,在我署备案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 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除外。
(二)申请备案的项目:是指对企业发展壮大起关键性作用、以“打基础、管长远”为目标的企业制度化、变革性建设为重点的管理咨询项目。主要包括:
1.企业发展战略类;
2.技术创新体系与机制建设类;
3.企业品牌与市场营销体系建设类;
4.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类;
5.企业生产经营与管理流程再造类;
6.技术咨询类。
以上项目仅以某一产品或品牌的宣传与广告策划为项目目标和内容;单一项目商业计划书、营销模式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单纯人才素质测评和相关产品或体系的国际标准认证,不符合本条所述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定义。
(三)本通知所述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已在我署备案登记的专业从事管理咨询服务的机构。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承担企业管理咨询项目专业服务机构的《深圳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备案确认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项目实施方案或建议书及项目实施详细时间计划表;
(五)近两年企业财务报表;
(六)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拟上市备案企业、成长型500强中小工业企业及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我署全年受理备案登记申请。企业应于合同签订十个工作日内,申请项目备案登记。
(二)企业在实施管理咨询项目的过程中,我署将随时派员赴企业督查项目的实施情况,企业应给予积极配合。
(三)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结束,召开有关项目评审会或论证会时,应及时告知我署相关人员参加。我署视情况参加会议,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察评估。
(四)经核实,企业未按实施方案或计划开展工作2次以上,或召开有关项目评审会或论证会而未及时告知我署人员参加,我署有权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
(五)管理咨询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可根据我署发布的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申报通知,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资助。为扩大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受益面,原则上每一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一个新实施的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的资助。
四、备案方法
申请管理咨询项目备案登记的企业,可直接登录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sbxt.szsmb.gov.cn,系统操作指南),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点击上报后,打印《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会同其它申请材料,以A4纸型制作,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报送我署。
五、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五洲宾馆南侧辅道200米)5楼502室创新创业服务部
特此通知。
为促进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提高管理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2﹞91号)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我署开始受理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备案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与条件
(一)申请项目备案的对象:为提高企业现代管理水平而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施各类企业管理咨询类项目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拟上市备案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及创新型中小微企业。
本条所述成长型中小企业,是指在符合国家对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前提下,经我署认定的成长型500强中小工业企业,以及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近两年净利润累计超过300万元,具有一定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条所述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是指在符合国家对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前提下,在我署备案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 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除外。
(二)申请备案的项目:是指对企业发展壮大起关键性作用、以“打基础、管长远”为目标的企业制度化、变革性建设为重点的管理咨询项目。主要包括:
1.企业发展战略类;
2.技术创新体系与机制建设类;
3.企业品牌与市场营销体系建设类;
4.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类;
5.企业生产经营与管理流程再造类;
6.技术咨询类。
以上项目仅以某一产品或品牌的宣传与广告策划为项目目标和内容;单一项目商业计划书、营销模式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单纯人才素质测评和相关产品或体系的国际标准认证,不符合本条所述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定义。
(三)本通知所述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已在我署备案登记的专业从事管理咨询服务的机构。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承担企业管理咨询项目专业服务机构的《深圳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备案确认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项目实施方案或建议书及项目实施详细时间计划表;
(五)近两年企业财务报表;
(六)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拟上市备案企业、成长型500强中小工业企业及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我署全年受理备案登记申请。企业应于合同签订十个工作日内,申请项目备案登记。
(二)企业在实施管理咨询项目的过程中,我署将随时派员赴企业督查项目的实施情况,企业应给予积极配合。
(三)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结束,召开有关项目评审会或论证会时,应及时告知我署相关人员参加。我署视情况参加会议,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察评估。
(四)经核实,企业未按实施方案或计划开展工作2次以上,或召开有关项目评审会或论证会而未及时告知我署人员参加,我署有权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
(五)管理咨询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可根据我署发布的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申报通知,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资助。为扩大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受益面,原则上每一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一个新实施的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的资助。
四、备案方法
申请管理咨询项目备案登记的企业,可直接登录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sbxt.szsmb.gov.cn,系统操作指南),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点击上报后,打印《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会同其它申请材料,以A4纸型制作,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报送我署。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涂玉芳 82975802 薛 莹 82975903
传真: 82975804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五洲宾馆南侧辅道200米)5楼502室创新创业服务部
特此通知。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