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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不得违规设门槛

来源:深圳商报 阅读次数:63 发布时间:2020-08-14 17:32:04 分享到:

【深圳商报讯】(记者 陈小慧)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其官网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全文,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提出多项创新举措,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

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是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反映呼声最高的诉求之一。《条例(草案)》拟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并提出不得制定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的政策措施。在具体执行上,政府部门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特别是在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上,不得违规设立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和明显超过相关要求的业绩门槛。

为打造开放包容的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拟推行信用承诺制和容缺办理制,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后,即可办理有关政务事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欠缺相关材料时,可以视情况予以先行收件或受理办件。同时,拟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得简单加以禁止或者不加监管。在监管方式上,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

政府涉企政策涉及多个部门,“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是实际操作中市场主体反映较多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服务平台。该平台统筹协调市、区、街道各级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公共服务机构,及时统一发布各类涉企政策,提供涉企咨询服务。

此外,《条例(草案)》还提出完善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和应用,避免市场主体重复提交资料;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认定电子材料法定效力,推广电子印章,开展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实现“一网通办”。

编制全市统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拟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缩减审批事项,明确本市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同时提出,分类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采取行政审批方式进行管理。

根据《条例(草案)》,编制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外无审批,不得将法定审批依据之外的非强制性标准作为审批条件和依据,取消没有依据以及可以通过其他合理方式获取的证明事项。

在优化企业开办和注销方面,拟规定市场主体申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等实行同步申请、并联办理,开办企业环节整合为一个环节。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应当设置开办企业专区或者专窗,推行开办企业一站式办理。在企业退出方面,拟实行除名和强制注销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除名或者作出强制注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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