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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手战“疫” | 面对疫情,金融业财税应对指南——金融科技篇

来源:毕马威 阅读次数:68 发布时间:2020-02-27 17:03:26 分享到:



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场景

为了支持防疫产品供应商融资、帮助灾区商户恢复经营等,很多互联网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均为湖北等疫情重灾区客户提供了资金支持,具体包括:

提供专项扶持贷款资金

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提供贷款展期、纾解客户压力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实行特事特办,在疫情防控期间,视情况减免产生的贷款利息

此外,随着疫情发展,受影响企业和个人不断增多。互联网银行等金融公司向受影响群体发放的贷款在短期内可能出现无法收回的情况,需要进行核销。

现行政策下税务处理

上述场景与我们之前的银行篇中谈到的场景类似,我们就各个场景在现行政策下的税务处理进行了详细的税务分析,在此进行简要总结,具体可详见我们之前发送的银行篇:
对于专项扶持贷款,互联网信贷机构就向“非小微企业”提供的专项贷款,由于没有税收优惠政策,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印花税;

贷款机构在贷款展期内,计提的应收未收利息仍需要遵循90天的应税界定标准,即结息日起90天内的应收未收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减少利息的情况,增值税和所得税上都可以根据相关税收法规按照折扣折让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对于免息的情况,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存在视同销售的风险;
在债务人和担保人仍然存续的情况下,按照2011年25号公告规定的司法追索情形,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况下,只要债务人或担保人仍有财产可执行,则不得扣除相关贷款核销损失。

政策建议诉求

对于本次疫情,由于其涉及面较大,受影响企业的范围不仅限于小微企业。我们建议财税部门考虑出台相应税收政策,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发放的“专项贷款”给予免征增值税和印花税的政策。
建议财税部门给予贷款机构就受疫情影响原因提供展期,在贷款展期内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政策。

互联网金融公司在防疫期间提供利息减免措施,属于响应国家号召,用于公益事业及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况,建议明确无需进行视同销售处理。

考虑到传染病疫情的特殊情况以及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和个人进行司法追索的可行性,我们建议财税部门考虑放宽贷款机构对受影响企业和个人的贷款核销损失扣除标准,明确并简化备查资料要求。


互联网清算支付公司减免各类手续费


为了缓解疫区商户的成本压力,清算类互联网公司采取了减免交易环节相关费用的措施,坚守金融基础设施的责任担当,开通疫情防控绿色通道,为商户提供7X24小时的应急受理服务,保障支付清算链路平稳通畅。

此外,为了协助应对和控制疫情,保证资金汇划畅通并鼓励全社会在防疫期间采用电子支付等线上结算业务,很多清算类互联网公司对全国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慈善机构的条码收款及结算付款业务,免收收单机构相关交易的网联网络服务费。

现行政策下税务处理

对于减费的情况,增值税和所得税上都可以根据相关税收法规按照折扣折让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免费的情况,在增值税上,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在所得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企业将劳务用于捐赠用途,应按照公允价格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政策建议诉求

通过减免交易环节相关费用的形式缓解疫区商户的成本压力,既是暖心之举,亦是应时之需。通过降低收单商户,尤其是小微及个体工商户的手续费成本,缓解疫情对相关企业的影响。我们认为互联网清算支付公司在防疫期间对各类业务进行手续费减免,属于响应国家号召,用于公益事业及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况,应该无需进行视同销售处理。但是目前并没有相关文件明确免收的手续费是否属于规定的“公益事业”。因此,希望国家可以通过相关法规予以明确,减少实操中的不确定性。


互联网保险公司推“抗疾保险”,全民免费领取


景 

互联网保险公司向全国人民免费赠送“抗疫保险”,对不幸确诊罹患新冠肺炎的病人提供保险保障。

现行政策下税务处理

增值税方面,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需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税法并未对用于公益事业或者社会公众的范围进行进一步明确,互联网保险公司有需要就该部分保险产品进行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的税务风险。
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相关规定,向社会大众赠送的保险产品,不属于列举的免税项目,应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建议诉求

从增值税角度,目前,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新近颁布的9号公告已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的,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考虑到此次疫情需要,建议税务机关亦出台相应政策,明确互联网保险公司将其保险产品对外赠送的,无需进行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同时,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建议免除该部分赠险的个人所得税。



免费提供线上资源


景 

面对疫情防控持久战,各互联网公司纷纷提供抗击疫情相关公益项目,免费提供远程办公、在线医疗、在线教育等,筑牢办公安全防线。

现行政策下税务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上述在线医疗、在线教育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但是对于免费提供远程办公,是否属于生活服务范围存在不确定性。

政策建议诉求

我们认为免费提供远程办公线上服务,与在线医疗、在线教育性质类似,都是为了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实现正常生活、工作的需求,因此建议同样适用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大数据、云计算、AI等加大科技投入力量

场景 

在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中,金融科技技术力量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金融服务群体庞大,为降低交叉感染,银行、证券、保险纷纷开通绿色服务通道,推出特殊时期的线上替代服务。这些举措的落地实施,都不离开金融科技能力的支撑和应用。

现行政策下税务处理

金融科技针对流程线上化、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领域积极投入和开展研发活动,提升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因此金融科技服务商适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通过研发投入实现节税效果。

目前我国研发加计扣除政策是基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底联合发布的《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政策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随着国家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减税降费,三部委在2018年9月发布《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在2018至2020三个财年内将加计扣除率从原来的50%提高至75%(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继续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政策建议诉求

针对目前疫情对企业资金链、融资渠道以及社会消费等方面的影响,金融科技依托其“线上化”和“大数据”的业务模式应得到更广泛的重视和倚重。因此,我们建议可以就金融科技服务商对疏通和缓解疫情影响而投入的研发费用在2020财年内或往后年度享受更高的加计扣除比例,鼓励通过科技赋能,以金融的手段帮助企业和个人度过疫情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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