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高成长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阅读次数:60 发布时间:2017-11-16 18:19:32 分享到: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高成长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的通知
粤经信规字〔2017〕10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梅州市中小企业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高成长中小企业遴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迳向我委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7年9月27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高成长中小企业遴选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指导,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方案(2016 - 2018年)的通知》(粤府办〔2016〕46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成长中小企业(以下简称高成长企业)是指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其技术创新和融资能力较强,发展速度、效益和质量突出的中小企业。所称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 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省高成长企业)由企业自愿申请,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遴选。
第四条 申报省高成长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广东省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是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培育的重点骨干企业。
(三)企业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四)近两年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
(五)企业上年末的总资产:珠三角地区须达3000万元以上,粤东西北地区须达2000万元以上。
(六)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珠三角地区须达3000万元以上,粤东西北地区须达2000万元以上。
(七)企业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年平均增长率均达到20%以上。
第五条 省高成长企业重点遴选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领域、经营状况良好、主业突出、技术创新和投资能力较强、发展战略清晰、规模增长潜力大的中小企业。优先遴选具有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
(一)具有“专精特新”特征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细分行业领域的“单项冠军”企业。
(二)企业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三)企业经营业绩良好,产品市场需求大,业务扩张能力强。
(四)具有良好的创新基础条件和人才队伍。企业的技术优势明显,科技成果标准化程度高,具有发展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中小企业。
(五)企业的银行资信等级A级以上。具备良好的股权融资、债务融资能力。
第六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当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申报通知要求,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原则,将申报材料报送县(市、区)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县级主管部门根据遴选条件和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报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直单位申报省高成长企业由主管单位审核后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入选企业名单。
第九条 对评审合格并拟入选的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众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确认其为“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企业可重新申报。
第十条 高成长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省高成长企业的评审和遴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融资服务、技术服务、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等方面对省高成长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二条 各地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为高成长企业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省高成长企业应主动接受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定期报送发展动态和企业成长等情况。各市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高成长企业成长等情况、本地扶持高成长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四条 已确认的省高成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高成长中小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遴选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连续两年未报送企业成长情况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