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三审 主要修改了五处内容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阅读次数:134 发布时间:2017-08-30 09:05:17 分享到:
8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这也是该修订草案进入三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也在报告中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与二审稿相比,修订草案三审稿主要有五处修改,其中,三审稿增加规定,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在28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也围绕中小企业融资、人才、技术支持建言支招。
中小企业融资成热议话题
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本次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要解决的主要难题之一。在二审稿的基础上,修订草案三审稿仍有多处涉及金融领域的修改。
修订草案三审稿拟在第十六条中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作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表示,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有的地区性中小银行盲目到大城市异地扩张业务,不为当地的实体经济提供服务,建议在法律中对地区性中小银行服务当地小型微型企业提出要求。
针对这样的现象,修订草案三审稿还专门对地区性中小银行作出专门规定,在其第十七条提出,“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有立法领域专业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及,有些地区性中小银行资金来源主要都在所在地当地,但是有些中小银行成立后却主要在大城市搞房地产领域投资,为所在地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不积极,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上述条款,不是要限制中小银行发展,而是为了鼓励其积极为所在地中小企业服务。
在8月28日下午的分组审议中,《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中小企业融资仍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的话题。
严以新委员就建议在修订草案融资促进一章中增加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有关内容。在严以新看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担保贷款,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成熟的融资渠道,并且我国已经出台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和《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为保证我国整个法律体制的一致性,应该在本法中规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制度。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东与严以新的观点类似。安东在发言中建议将“商标、专利等”有一定价值的无形资产也一并纳入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融资的担保品。
建议设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中小企业引进人才难问题依旧是草案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对此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在此基础上,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祖善在分组审议时表示,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抓住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几个环节,一是市场的准入,二是资金的支持,三是技术、人才跟管理的支持,实际上中小企业关键是这三点,在条款中都体现了。
不过,吕祖善也提到,中小企业的技术人才的支持,很多国家都是由国家设立的一些非营利性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总的来讲我们缺乏这样的机构,这些机构是政府投资的,政府购买服务的。
对此,吕祖善建议相关条款再修改一下,更明确一点,由国家建立公共服务机构,更广泛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在技术、人才、管理方面所急需的服务。
在此前的审议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建议,进一步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对法律责任作专章规定。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对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提及,考虑到本法主要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工重,侧重规定对中小企业的鼓励、支持、服务和保障措施,基本不涉及对中小企业的行政管理,所以建议维持二审稿的体例不变。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看来,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一部促进法,其主要内容都是比较原则的,都是做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关键还是在于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吕薇建议,下一步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这部法律的配套措施,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